鄂建辦〔2014〕30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住建委,有關企業:
為做好建築業企業新舊資質标準的銜接工作,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标準>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和《關于受理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市資函〔2014〕155号)規定,經研究決定,自2014年12月8日起,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停止受理按照原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标準》(建建〔2001〕82号)規定條件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2014年12月15日起,省廳停止受理各市州報送的上述資質申請相關資料。
省廳直接受理的、按照原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标準》(建建〔2001〕82号)規定條件申請資質的建築業企業,其資質由省廳核準的,2014年12月8日起停止受理;由住建部核準的,2015年1月1日起停止受理。
2015年1月1日起,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标準》(建市〔2014〕159号)規定的條件提出申請,相關規定另行通知。
附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受理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市資函〔2014〕155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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