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中明确要求,凡按規劃完成整個開發建設項目,且符合房屋初始登記條件的,辦理初始登記時,質量保證金留存标準按房屋實際銷售面積計算,并按房屋重置價格5%的比例留存監管帳戶(即:商品房質量保證金=房屋完全重置價×實際銷售面積×5%)。房屋重置價格依據标準參照《宜昌市城區房屋重置價格标準》執行。
制度還對項目質量責任保證金的資金監管作出了明确要求,由開發企業與其選定的開戶銀行、市房産理局三方簽訂監管協議書進行約定執行。監管時間按商品房備案證取得時間起算滿5年。凡滿2年并按要求履行了保修責任的解除3%的資金監管,滿5年并按要求履行了保修責任的解除剩下2%的資金監管。監管時間到期,房地産開發企業可根據三方監管協議書的約定,向市房地産管理局和開戶銀行申請解除對該商品住房質量保證金的監管。質保期限内企業需提前注銷的,應落實質量責任擔保主體。質保期到期後,開發建設單位未完成房屋質量保修責任事項、未依法申請成立業主大會、相關辦證及遺留問題未得到有效解決的,需待相關事項完成後解除監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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